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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部发出:2014年武汉保安服务行业检查验收标准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7日 点击次数:5076 次

武汉市公安部发出了保安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结束时的检查验收标准。

标准指出:为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情况,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预期成效,公安部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验收:

1、未转发公安部决定、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2、未摸清本地区保安服务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整顿前后保安公司数量、在保安公司工作的民警、保安员从业人数及人员结构,、保 安员年净流失率、保安员严重违纪率、保安培训机构的数量、单位自建保安组织的数量及从业人数,未向公安部填报《保安服务行业清理整顿情况统计报表》;

3、清理整顿后仍存在未经公安厅、局审批的保安公司、社会其他部门、组织所办的保安公司(包括从事保安有偿服务的保安员及 派出所办保安有偿服务的现象,或对武警、 军队、经警办保安公司或变相从事保安有偿服务未提出整顿意见;

4、清理整顿后,仍有保安公司未与公安机关在经济上彻底脱钩,企业行为政企不分,经济上未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收支管理混乱或有严重经济问题謦整改后未得到纠正且未撤销;

5、对发生过保安员非法搜身、非法拘禁及其他严重违法犯罪案件的保安公司,或对经营枪支、警械、警服等公安装备用品等违禁项目的保安公司、保安器材经销点未予认真整改并有明显好转;

6、单位自建保安组织未纳入公安机关理,或对外提供有偿服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先行补课,暂缓验收:

1、公安厅、局未对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保安公司尚未归因治安部门管理,治安部门未向厅、局主管领导汇报,研究落实归口管理方案;

3、未建立保安公司年审和注册登记制度;

4、保安公司未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保安员录用办法、保安员岗位职责、保安队伍训练和奖惩规定等;

5、保安公司未解除承包或挂靠关系;

6、管理不善、经营亏损,或不以保安服务为主业,靠经营非保安项目维持的保安公司,经过整改后仍未有所改进;

7、未实行保安员统一培训,从业资格证和上岗证制度;

8、仍存在未经公安厅、局批准,非公安 (警察)院校或具备培训条件的正规学校创办的保安培训机构;

9、单位自建保安组织负责人未经当地 区、县(镇)公安局(分局)审核同意,不具备专职的保安队伍,所录用保安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或没有向当地公安机关注册登记;

10、保安员着警服(包括2011式警服),或保安人员服装标志在颜色、式样上与军、警服装标志无明显区别;

11、对取缔的保安公司,未做好善后工作而引发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