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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为什么会越线执法

发布时间:2014年8月30日 点击次数:5786 次

保安员,即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人员。保安队伍是在社会治安形势复杂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特殊而有现实作用的群体。实践证明,这支队伍已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力量,在当今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现实中,关于保安员“执法”的话题常常进入大众的视野,如保安员越线“执法”及如何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等。本文着重从服务于公安机关中的辅警保安员越线“执法”成因及解决对策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保安员越线“执法”现状

当前,保安员对协助社会治安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已日益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群防群治的重要组织力量。同时,保安员在参与社会治安管理中也暴露出一些法律层面问题,突出表现在执法权限方面。众所周知,保安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没有侦查权、最终处置权、拘留权、扣留权、审讯权以及行政处罚权,但保安员可辅助执法,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分子、管理流动人口、重大活动的安保等。

保安员本身不具有执法权,但在实际执勤中却出现主动或被动越线从事“执法”行为,成为群众关注和争议的焦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安形象及公信力。笔者认为,当前保安员越线“执法”行为处于两种状态,具体如下:

一、主动越线“执法”。某些保安员在执勤时,忽视自身不具有执法权限或对此认识不清,不能正确摆正自身位置,无视自身执勤制度要求,认为身后有警察,敢于越线“执法”,导致自身执勤违法,甚至是犯罪。如案例1:2013年3月,某地三名保安擅自扣留刘先生的拉客单车,并处以30元的罚款,理由是单车影响了这一路段的交通。案例2:2013年,郑州某保安因怀疑一对老夫妇偷藏东西而对其搜身,并强行关在保安室内4个小时,最后因为没有找到“赃物”而将其“释放”。对于保安员而言,自身不具有执法权,、无权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更不能对公民进行搜身或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其自身所谓的“执法”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保安员主动越线“执法”现象被媒体曝光后,严重影响了保安形象。

二、被动越线“执法”。在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民警有时很难应对复杂的治安形势,需要保安员的协助。但在现实中,有些部门或个别民警对保安员的执勤权限认识错位,认为既然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活动,那么就可以执行相应的执法工作,对于法律明文规定应该由民警来行使执法权的执法行为,安排保安员代为处理,忽视了公安执法工作的执法权限问题和执法工作的法定性。如:2013年,黄石市某派出所安排保安员办理户籍、身份证等“执法”行为,然而该保安员出于某种动机,违规办理户口和身份证,最终该保安员被处理。

保安员越线“执法”成因分析

保安员在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社会治安管理上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社会力量。但由于种种方面的原因,保安员在协助民警执法过程中存在越线,甚至违法犯罪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不健全。保安员管理制度不健全,如保安员招收、录用、培训、上岗、辞退、考核、保障及惩处等方面制度不全。录用新保安员的准入门槛较低,岗前培训流于形式,把关不严;缺乏对保安员的法律常识普及教育及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没有淘汰机制,导致保安员素质参差不齐;保安员上岗后疏于监督管理,缺乏长效监管惩处机制,尤其对保安员在协助民警执行公务活动中越线“执法”,甚至违法行为,不能起到很好的惩处和教育作用,致使保安员在协助民警执勤时,出于某种动机或被动而做出越线“执法”等法律层面所不允许的行为。

二、保安员素质不高,缺乏法律意识。从目前保安队伍构成来看,大多数保安员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对公安工作方面的法律知之甚少,职业技能素质不过硬。尤其是保安员在协助民警执行公务时,对自身不具有执法权认识不清或自认为协助民警执行公务就可以大胆“执法”,对自身执勤制度要求不严,不能很好把握自身工作职责,超越法定权限,做出越线的行为。

三、保安员工资待遇较低,执勤时追求经济利益。笔者对某城市进行了调查,公安机关使用了近1000名保安员辅警,多的年收入3万左右,少的2万左右,交纳“三金”后勉强维持家庭生活。待遇偏低不仅影响保安员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还会导致其心理失衡。在执勤时,难免会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越线“执法”,以便能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待遇低既是保安员存在的问题之一,又是产生其他问题的内在原因。

四、对保安员执勤行为重视不够或认识不到位。在现实中不难发现,有关部门或个别民警对保安员在协助民警执行公务活动中的行为不够重视、认识不清,甚至产生错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个别民警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法定权限认识不清或重视不够,执法意识不强,忽视自身执法工作是法定义务及保安员没有相应的执法权,不能执法。保安员越线“执法”解决对策

一、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职责权限。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保安队伍将进一步发展壮大。国家层面上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保安法》,从法律层面上界定保安员的地位、性质、职责及任务,明确保安员的任职要求、待遇保障、淘汰机制及各类保安员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及其分工范畴,尤其要明确保安员的权限、权利义务,这样才能从法律层面上杜绝保安员越线“执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以根据国情适当借鉴国外保安员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对我国保安员制度进行探索,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保安员制度和模式。

二、健全保安员招录制度,健全准入把关机制。目前,保安员由保安公司负责招聘、培训,客户单位向保安公司购买保安服务,再由保安公司委派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近几年来,保安公司对保安员的招聘及培训机制逐渐走向成熟,但由于部分保安公司对社会治安形势需求及保安员在协助民警执勤中存在短板问题等认识不清,而导致保安员在协助民警执勤中出现“越线”执法等法律层面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治安需求及有效协助民警执勤,保安公司在招聘、培训保安员的过程中,应加强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参照公安民警执法执勤等方面的要求,对保安员招聘、培训等方面进行精心没计,对准保安员进行正规化培训,建立完善的保安员招聘机制及健全保安员准入机制,打造政治素质较高、法律意识较强、执勤意识过硬的保安队伍。一方面,在省级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保安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各自的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基础状况以及群众性治安组织运行情况等因素,统一制定适合本省的保安员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保安员录用的具体标准;另一方面在各地保证保安员招录程序规范化的前提下,也要考虑到各地市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治安状况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招录名额,微调招录条件。

对于保安员的招录要严把入口关,突出思想素质和法律素养,必须依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起科学、正规、统一的保安员录用制度,坚持严格的岗前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实行“传、帮、带”制度,培训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后方可上岗,从而能够在源头上保证招录保安员的素质。

三、健全工资福利待遇制度,建立保障机制。目前,保安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较低,同时还面临很大的职业风险,这直接影响保安队伍的思想稳定。有些保安员为了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在协助民警执行公务时,就越线“执法”追求经济利益,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保证保安队伍的稳定、健康发展,应建立起由当地政府财政所保证的保安员经费保障制度以及保安员工资福利制度,可以参考公安机关现行的多级经费保障管理模式,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形式来保证保安队伍的运转经费,制定保安员的相关抚恤政策,对因公受伤、致残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保安员家属应当参照人民警察的抚恤待遇执行,这样才能解除保安员的后顾之忧,从而达到消除以“创收”为动机的越线“执法”行为的目的。

四、健全保安队伍规范化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只有建立起保安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才能保证保安队伍的健康发展。一是要建立起常态化的保安员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保安员的培训、队伍管理以及考核,尤其加强对新招录的保安员进行岗前培训,参照人民警察各警种执法执勤的要求,对协助执勤的保安员进行多层次的专业化培训,岗前培训不合格者,坚决不予招聘录用,平时的训练成绩计入年度考核中。二是要建立起科学的保安员考核机制。把保安队伍规范化管理考核与保安员个人的职务晋升、劳动合同续签进行挂钩。在考核标准制定中,要按照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把考核标准进行量化,从多方面入手对考核标准进行细化。三是要建立起科学有效的保安员监督机制。成立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对保安员执勤行为进行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监督制度、岗位执勤制度、工作例会制度、考核考勤制度,重在监督保安员执勤行为是否存在越线“执法”行为,对存在该行为的保安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教育,严重的应清除出队伍,涉及犯罪的,要走司法程序,对保安队伍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当然,在对保安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同时,也更要加强对民警队伍规范化建设。在执法活动中,保安员不论是被动还是主动做出越线“执法”行为,民警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以说,保安员的执勤行为是否恰当,与民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必须加强对公安机关民警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只有民警充分认识到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是法定义务,是自身本职要求,而保安员没有执法权,不能直接参与执法,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保安员的越线“执法”,更好地发挥保安员的协警作用。

五、健全思想教育制度,建立跟踪机制。预防保安员越线“执法”,除了要准确定位保安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完善的保安员监督管理制度,还要建立完善的保安员思想教育跟踪机制。不仅包括定期开展保安员思想教育工作,还要充分结合每名保安员自身思想特点进行动态的跟踪,制定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定期评选保安员道德模范,为全体保安员树立榜样。通过保安员思想教育档案跟踪机制,使每名保安员认识到自己的光荣使命,培养起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增强法律意识和权限意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保安员越线“执法”,甚至是犯罪行为的发生。